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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需要迫切解决的几个问题
2009-09-28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对我们甘肃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2009年的回收业务、经营及资金运作有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占用影响
    我公司2008年实际销售3000万元,按现行17%计算,全年需要交税金510万元。按照新税制度销项税70%额退回,实际上每年需要上缴税费153万元。按照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之规定,退税时间周期长、占用资金多,企业面临销售后难退税的风险。
二、销售物资后增值税重属税费增加的影响
    按照现行纳税征缴办法,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还需在计税额上再按7%计缴城市建设附加费35.7万元,按3%计缴教育费附加费15.3万元,即企业在缴付510万元增值税后,还需再支付51万元重属税费,对企业的营运和资金的周转造成直接影响。
三、税收比例与回收毛利率的关系对企业的影响
    按照2008年企业回收物资的综合毛利率拆解汽车废钢利率很低,与新税制实行前“不征不退”的政策相比,企业已到亏损境地,况且2009年的市场环境尚不明确,企业回收毛利率还会更低,亏损额将会更大。
四、缴付税后对企业营运资金周转的影响
    2009年企业由于须以现金方式直接缴付新增税收,导致企业现金流出561万元,为维持企业的正常工作,须向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按我省目前一年期贷款,按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5.31%计算,全年须增加利息26.5万元,使企业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上升,进一步加大企业的亏损面。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企业在处理2008年末库存物资,2009年内总体增加支出587.5万元(物资还必须在本年度内销售完毕,否则下一年退税比例还会更低)。由于新的增值税制度改革从今年实行,对于2009年回收的社会个人再生资源及报废汽车均须征缴17%的增值税,回收的个人再生资源均无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使企业经营成本和财务费用资金占用进一步加大,企业经营、生存受到威胁,更无发展和完善。目前企业状况急需有关部门及同行给予关注,使企业的困难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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