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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

(经2011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厂矿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为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联合,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部门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制定中发挥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安徽省供销合作杜、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西路双赢大厦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协助政府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粱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再生资源行业状况调查,分析研究全省及国内外再生资源发展动向,为政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三)研究再生资源开展利用工作和行业深化改革中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改进意见。
  (四)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出版再生资源刊物,开展学术、信息、经济技术交流。
  (五)指导会员单位参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新网工程”建设、城市矿产项目建设。
  (六)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再生资源的信息,并以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开展咨询服务。
  (七)协调会员之间的技术合作及信息交流活动,推动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与联合,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开展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活动。
  (九)组织会员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组织行业开展公益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合作制及个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相关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为团体会员。
  (四)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或技术、技能,关心、支持再生资源事业的学者、专家、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
  (五)本协会的会员应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协会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依法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执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邀请社会各界具有较高声誉、支持和关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人士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执行监事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若干名,名誉职务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特殊情况也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出席或参与对外活动。
  (五)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执行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及分支机构上交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500元/年,理事单位1500元/年,会员单位800元/年,管理单位、社会团体500元/年,个人会员300元/年。协会会费的缴纳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核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核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性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