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河北国税发文规范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
2009-08-20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促进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税收管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再生资源经营业务中的发票等税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资格。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领购统一三联收购发票。河北省统一三联收购发票有电脑(发票种类代码为24230)和手工(发票种类代码为24135)两种,统一为千元版。原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发票种类代码为28136)可以继续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
 
  河北国税在《通知》中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等情况,核定其可以使用收购发票的种类以及购票数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每月领购收购发票数量超过10本(含)的,应由县(市)局局长签字确认。
 
  此外,统一收购发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使用。统一收购发票只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设区市在本市区范围内可以跨区开具),不得携带发票到外地开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如在外地有收购行为,则应按规定在收购地申请领购发票。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具收购发票仅限于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非生产性再生资源时开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购买再生资源,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当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通知》明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7]38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214号)废止。

上一篇:浙江海盐县启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业务
下一篇:我国每年产生废旧手机电池超2万吨 回收率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