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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税局采取措施应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出现
2009-08-06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11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实行增值税按一定比例先征后返政策。云南省国税局对政策执行5个月以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深入3户企业进行了解剖,发现一些新动向、新情况。 
      
一是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钢铁冶炼企业普遍不景气,导致企业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时不及时支付货款、长时间拖欠货款,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由于政策发生调整,财政返还不及时,导致占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资金,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现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不反映销售收入的情况; 
     
二是部分废旧物资企业将不属于废旧物资范畴的也按废旧物资进行开票,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与账簿资料账实不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达到利用新政策骗取财政返还的目的。
     
针对这些问题,云南省国税局要求全省国税系统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严把三关:一是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关。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审核所开具货物名称、单价、数量与该企业实际经营的货物是否一致,单价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二是严把纳税义务的确定关。严格审核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从企业的购进及销售方入手,落实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三严把是货物的实际销售关。从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流入手,严格审核企业的购、销、存,坚决杜绝无货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发生。通过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措施,云南省国税局共查补增值税4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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