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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6月施行
2009-05-22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记者5月20日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获省政府批准,将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今后,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加倍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不交垃圾处理费最高罚1万
 
  《办法》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开发商要配建小区“垃圾箱”
 
  《办法》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其中,开发商要负责设置新建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
 
  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建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可对责任单位罚款3万元以下;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成后未通过验收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饭店泔水不能私自处理
 
  经营饭店、酒店、宾馆,少不了产生餐厨垃圾(即泔水)。今后,这种泔水再不能随意倾倒、随意存放,更不能随便找人拉走。
 
  《办法》规定,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收集、运输专业单位,运输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或餐厨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只有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才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运输生活垃圾要有“许可证”
 
  《办法》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但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要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许可证。
 
  此外,上述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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