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针对废旧物资税征问题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撰写报告
2005-11-15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日前,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递送了《关于本市废旧物资税征管理政策执行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商请主管部门给予协调解决的建议意见报告》。现将报告内容全文刊发。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废旧物资市场秩序,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5年5月21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各省级税务机关在转发该文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相应作出了地方性补充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几经斟酌,也于2005年7月28日正式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5]49号)。上述544号文和49号文的相继出台,在本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行业企业总体认为,两个文件的制定,表明了政府将对回收行业加大税征监管力度,从而进一步规范本市回收市场秩序,促使回收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动本市回收行业健康发展;但他们又注意到,由于本市各区县执行情况有较大差异,本市和周边省市执行工作有更大差异,加上影响执行工作指导思想的某些意识性偏见,导致本市政策执行歧化、甚至走样,因而有违市政府初衷。结果是,回收企业正常业务受到束缚,而且业务规模越大,束缚越严重。为了摸清情况,缓和矛盾,安抚情绪,做好行业稳定工作,及时如实地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在今年已陆续就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调查询访的基础上,本行业协会于8月25日专题召开了“废旧物资税征问题调研座谈会”。来自各区、县的本会会员企业代表50余人参加了会议,对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问题认真研究讨论;与会代表的发言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并对如何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征监管,用足、用好国家给予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一、要求行业协会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说明我们的这个行业
    与会者一致认为,他们的发言足以代表本行业协会924户会员单位的声音。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包括了国有、集体、民营、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中外合资等各种经济成份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都是有照有证的合法经营户;市府实事项目设立的交投站(绝大部分)和分拣场都是我们的会员,本会会员单位对废旧物资回收市场起着很大的主导作用和稳定作用。在近年实施的类级资质评审活动中,有99户被认定为甲类A(B、C)级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119户会员中,300万元和500万元的占41.2%,有些会员单位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行业内部统计,2004年回收各类废旧物资430多万吨,即使按平均折算为1000元╱吨的成料基准价,去年一年废旧物资回收价值计为43亿多元;本行业会员单位1.4万名基本员工,正是在这种经营业态下,带动着为数3万多人的正规回收队伍,以诚实、艰苦、辛勤的劳动,为上海的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最基本的奉献。
    二、要求行业协会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表示我们的共同态度
    544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继《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后又一个关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征管理的重要文件。这个重要文件强调,认真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544号文还对支付现金、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产废企业销售下脚废料和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两大关键问题,被提到政策层面,抓住了废旧物资税款征收的关节点,具有纲举目张的功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544号文,上海的49号文对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工作作了更为具体也更为严格的原则规定,如: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免税资格的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其免税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度。这类规定是很好的。
    对国税总局以及上海国税局两个文件的总体精神,我们全体会员坚决拥护贯彻,而且将用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实际行动,和税征机关一起,共同加强税征管理工作。
    但是,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应该看到,本市这一次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是历史上涉及面最广、层次最深、力度最大的,而在时间上则又是最仓促的。本市49号文件的正式印发日期是7月28日,却要求各主管税务分局在8月25日前完成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名单及相关资料,并于9月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这样做的结果必然造成各分局各行其是、仓促行事,甚至草草了事。这不符合党和政府一贯的办事原则,容易导致不良后果。这可能就是导致政策执行工作出现一些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要求行业协会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告诉文件的不足之处
    本市49号文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日常管理”的规定,与本市回收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如:不同版面收购凭证的使用规定有嫌脱离实际;而其“相关规定”则有点宽严不当,有的过严,有的过松,如:规定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应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所指个人纯属非法回收的个人,为其代开发票事实上是对非法经营活动的认可和保护;如若如此则工商、公安部门如何执法?这与有关法律法规明显有矛盾。又如:对国税总局关于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这一重要内容,在49号中恰恰被避而不谈,这似乎是一个重大失误。对产废企业的监管是源头管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抓住这一环节严加监管,其他的问题当能迎刃而解。
    49号文的过严或者过松,已经使得在本市回收行业居于主体地位的回收企业在向产废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时无法取得发票,而迫致回收企业收废行为有违法之嫌,不能依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令广大会员单位陷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环节与具体的财税政策之间势必有现实的冲撞发生。这类由文件之不足引起的问题当然不可等闲视之。
    再者,不分青红皂白,回收企业一概使用“百元版”收购专用发票和销售发票,这于理于法都是讲不通的。一本“百元版”50张发票全额开具不过5万元;在文件规定中又明明有“销售额超过注册资金三倍的”如何如何的表述,那末,一个300万注册资金或更大的企业,每月做900万乃至更多的业务,每天不得不开具“百元版”发票450张或更多,这成什么了?更不用说,某些区还明令规定一户企业每月限购“百元版”发票两本。这不能不说是又一种不足之处了吧?
    四、要求行业协会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反映我们的各种感受
    49号文要求本市各区县税务局依照文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重新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并对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日常管理采取了相关措施,这对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完全必要的。但目前普遍的情形是,各区县各有各的做法,49号文在全市操作不一致、不合理。如:有的区已停止区内主体回收企业领购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尚未使用的已予收缴);有的区对具有免税资格的主体回收企业,规定每月只准领购两本“百元版”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至于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个人(实为非法回收者)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则采取税收大厅代扣代缴代开发票的做法,从而使非法经营成为合法行为,合法经营者倒被逼于无奈,这是对依法设立企业的不公正、不公平对待。
由于诸如些类的操作是如此的不一致、不合理,我们的会员们都不由产生了这样的感受:依法开展的正常业务被人为地严重束缚了,正确的地方政策被人为地扭曲了,市政府关于回收企业做大做强做规范的期望是否只好被辜负了呢?如果长此以往,于保障国家税征不利,于维护上海社会稳定不利,于实现本市“十一五”规划、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不利。
    废旧物资回收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不可或缺的环节,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历来为国家所关注。国家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是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政策扶持的继续。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大肆侵吞偷逃国家税款,严重损害了整个行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影响了行业的总体作为。因此,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从业单位,尤其是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加强规范自律,增强法制意识;在贯彻落实544号文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我们必须自觉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税征监管,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有这些,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中,不靠我们主体(会员)企业又靠谁呢?这是我们最大的基本感受。
    五、要求行业协会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提出我们的建议意见
    为了更好地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好涉业税征问题,本行业协会在广泛听取情况、开展调查,包括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征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税征政策事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作为一个产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重大,因此,涉业税征政策应该向全国一个政策靠拢,省市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保持原则一致、操作同步才是上上之策。上海尤须与周边省市相兼顾,而在本市各区县更宜求大同。各自为政,既苦了税务机关,更苦了回收企业,却便宜了那些见利忘义、专门钻政策空子、利用政策差异偷漏税的不法单位和个人。
    2、产废单位是废旧物资税征管理的源头和关节点,应该花大力气加强对产废企业销售下脚废料的税征监管,用政策乃至法律规定产废企业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票,依法纳税,从源头上实现税收监控和税源保障。
    3、产废单位应该把下脚废料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销售给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规范废旧回收市场秩序的前提下,确保税收少流失、不流失。
    4、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个人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由税收大厅)代开发票的做法,是与有关政策法规相矛盾的,应从规范性文件中删除已有条文,不让这种异常做法继续蔓延下去;彻底摒弃对合法企业大不公的怪现状。
    5、关于领购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问题,不能“一切切”,可研究实行分类管理的方法。“微小型”回收单位可限量使用“百元版”收购发票,而对上规模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具体研究协商,综合考虑实际需要和经营规模,准予使用“千元版”、“万元版”收购发票;同时加强税征监管检查和稽查,严格日常管理,对违规者严惩不贷,包括取消免税资格直至追诉刑事责任。
    6、关于现金收购问题,对向非经营性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收购零星废旧物品的,完全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准许支付小额零星的现金;并明确规定,对非零星废旧物品的收购,特别是向非经营性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收购超限量的废旧物资,不得支付现金。现金收购是偷逃税收的重要渠道,必须依法予以堵塞。
    7、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是社会劳苦行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历来发挥着积极有益作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但至今未能真正形成一大产业。无论从兼顾社会公平还是着眼资源再生角度,都应该对这个行业继续实行低税和减免税政策,使这个行业在国家政策支撑环境下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我们作为行业协会,正在并将继续尽职尽责,做好广大会员单位的引导和稳定工作;并告诉广大会员:自律诚信、依法经营,反对唯利是图、讲求经营之道,求新弘业、加强企业管理,实现资源再生、回报社会,是本行业的最大宗旨。全行业的会员单位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政府始终在支持我们。
    诚望市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协调,使本市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问题获得现实的解决。
    特此报告,当否,请指示。



                                    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
                                       二○○五年九月三日

上一篇:沪570家单位获准收购废旧金属 无照收购点将取缔
下一篇:宁波着力构建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