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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出台
2005-11-10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在10月19日下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说,本市新出台的《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明确,废旧金属分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今后,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新出台的《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事先需经公安部门许可。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将实施委托处置,上门收购。指定企业由市经委会同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将予以行政处罚。针对废旧金属收购点过多过滥的情况,本市将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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