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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税收政策向循环经济“开绿灯”
2005-08-23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推进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浙江省地税部门近日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资源节约降耗和综合利用,加强高耗能企业税收征管。
    一是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和其相关的循环经济,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二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核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是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四是对高耗能企业加强税收征管。大力加强资源类地方税收的征管,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对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自用的,严格按规定征收资源税。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体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地都不得擅自调低资源税税额标准。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特殊照顾。对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和因污染环境被当地政府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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