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联合通告
2005-08-23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2005年4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之规定,为了加强市区再生资源回收治安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城市文明形象,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联合通告如下:
    一、凡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从2005年7月1日起30日内,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郑州市供销合作社(地址:建设东路39号供销社一楼大厅,联系电话:67974205)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到郑州市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登记备案。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有歇业、停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并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郑州市供销合作社(地址、联系电话同上)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到郑州市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登记备案。
    三、申请新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按照有关工商管理规定,持相关手续到郑州市和郑州市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郑州市供销合作社(地址、联系电话同上)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到郑州市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登记备案。
    四、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的回收站(点),在征得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后,从2005年7月1日起,须持场地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张,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张及1寸彩照4张到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或各分会进行登记(具体地点和联系电话附表)。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和1寸彩照4张到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或各分会进行登记(具体地点和联系电话同上)。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如实登记流动收购人员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并向郑州市供销合作社(地址、联系电话同上)备案。同时向郑州市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备案。
    五、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为登记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标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流动车辆和车辆编号。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市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及建成区外二百米范围内和市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设置。
    七、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公共道路上及两侧不得设置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经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由标有统一标识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运往设在三环以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挑选、加工。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严禁回收下列物品:
    (1)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2)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十、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十二、对未按本通告规定,不到郑州市公安机关、郑州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郑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流动收购人员和车辆,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所有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流动收购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郑  州  市  公  安  局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郑 州 市 供 销 合 作 社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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