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社联函〔2013〕14号
省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管字〔2012〕131号)中,明确规定省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评估的日常工作。为了做好服务,推进评估工作,确保各类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得到评估,适应国家和省关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方针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将推进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评估责任感和紧迫感
1.依法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明确要求:“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强化社会监管”。据此,国家民政部又依法颁布了社会组织评估的部门规章,使社会组织评估具有行政强制性和法规政策性。
2.社会组织评估势在必行。目前,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已获得评估等级的有41.5%。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评估工作普遍展开,评估率大多超过20%。我省已经评估的社会组织共313个,获得
二、各类社会组织申报评估方法
1.常态化评估。省属社会组织中,基金会、公益性社团(含体育类社团)、行业协会商会已分别进行过相对集中评估。上述社会组织中,凡未参加评估或评估等级已满5年有效期的均进入常态化评估,即每年都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评估。具体申报评估方法、程序,请按其类别,分别按照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属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民管函〔2013〕285号)、《关于开展全省性公益性社团评估工作的通知》(民管函〔2010〕197号)、《关于开展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通知》(民管字〔2012〕82号)要求,抓紧申报,以便纳入评估。
2.集中评估。省属社会组织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术类社会团体未进行评估,今年拟定开展集中评估,具体申报评估方法、程序等,请分别按照《关于开展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民管函〔2013〕181号)、《关于开展全省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的通知》(民管函〔2013〕302号)要求,抓紧申报,省社会组织联合会根据当年评估申报情况,组织专家集中评估。
3.时间安排。为保持评估的统一,实行常态化评估和集中评估同步进行。(一)
4.评估文件、材料。上述评估的有关通知文件和社会组织申报评估相关材料请到省社会组织联合会秘书处领取(地址:合肥市濉溪路99号民政大厦1102室,联系人:杨东、王春燕,电话:0551-65606128)或登录“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社会组织评估”专栏下载(网址:www.ahnpo.gov.cn)。
三、评估等级的应用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资助和奖励。其中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
四、工作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进政府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今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质条件,对于推动省属社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十分必要。
(一)请各业务指导单位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督促指导所管社会组织,认真参加评估。
(二)各省属社会组织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积极参加评估,争当优质等级组织,不做无等级组织。
(三)因评估工作力量制约,每年实行集中时间、分类、限量评估,先申报先评估。超时超量,申报单位顺延至下一年评估。
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