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定于2015年6月开展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十八大以来本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及民政部门有关要求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二)当前社会组织存在的主要腐败问题的表现(可参考附件)、危害、成因;
(三)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对照自身开展反腐败自查工作的情况、处理结果、原因分析;
(四)下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打算、措施以及意见、建议。
二、自查方式
社会组织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
三、有关要求
(一)自查工作要找准社会组织存在的腐败问题,从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内部治理、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综合分析腐败成因,并结合社会组织有关专项治理工作提出预防和惩治社会组织腐败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和建议。
(二)请各社会组织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一份数据详实、案例具体,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深度的自查报告。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联系人:王 旋 联系电话:0551-65606217
电子邮箱:2687090382@qq.com
附件:社会组织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参考清单)
2015年6月5日
抄送:省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
附件
社会组织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参考清单)
1.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在社会组织兼职以及违规领取报酬、违规配车、违规报销费用等。
2. 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
3. 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关联方交易牟取私利。
4. 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
5. 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小金库”。
6. 社会组织利用主管部门影响或行政资源牟利。
7.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收费。
8. 社会组织违规变相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收费返还比例,将服务型收费委托给营利性机构办理,获取非法收入。
9. 社会组织利用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10.社会组织在不具备认证资格与能力的情况下,非法为企业提供产品认证、向公众推荐产品牟利。
11.社会组织利用掌握的资源或借助部门影响力,为行业腐败提供渠道。
12.社会组织帮助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骗取税收优惠。
13.社会组织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
14.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其他形式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