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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04-26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关于开展首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商流通字〔2012〕172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自2006年起,商务部开展了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促进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省商务厅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范围
  本次试点以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地级城市为主,适当考虑部分基础较好、具备条件的县级城市。已列入国家级试点的城市不再列入省级试点范围。
  二、试点城市认定程序
  (一)各地自荐。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自荐申报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推荐基础较好、具备条件的县级城市申报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二)专家论证。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按照试点城市确定条件进行论证评审,提出我省第一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名单,由省商务厅审定。
  (三)结果公示。确定的第一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将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四)发文公布。2012年7月底前公布第一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三、被推荐城市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贯彻意见,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出台的“十二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贯彻落实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重点工作。
  (二)具有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或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三)具有2家以上能够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效益。
  (四)具有市级废旧商品回收统计体系,按时按质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表》
  (五)具有规范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地方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包括资金支持、用地安排、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
  四、推荐材料要求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荐或推荐文件。
  (二)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申报表(附件1),同时附被推荐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文件。
  (三)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城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
  (五)被推荐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现状,未来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实施步骤、体系建设重点企业情况、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组织领导、地方配套措施及其他内容。
  (六)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资金支持、用地安排、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内容。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需装订成册),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于
  5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商务厅。
  同时,为做好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培育工作和有关项目储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认真填报本地区城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情况表(附件4),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于5月31日前上报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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