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出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08-02 09:40:1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据财政部消息,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预算将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六大重点,包括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再制造、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等。根据两部门发布的通知,该暂行办法于201291施行。
    《办法》表示,对于这部分重点工程将采取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承诺书签订后中央财政按补助资金50%拨付启动资金,5年内再生资源利用量超过建设方案设定目标90%以上的,考核合格后再拨付余款,不合格的则不予拨付并扣回部分已拨付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例如,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的专项资金,对于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技术的形式,在全行业免费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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