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收购禁收物品
2004-07-20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齐齐哈尔市“8.4”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伤人事件的发生,再度引起各级政府对危险物品处置问题的高度重视。为避免在本市发生类似齐齐哈尔的事件,真正做到预防在先、应对及时、处理得当,把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最近专门制定了《关于治安部门处置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工作意见》。《意见》重申:严禁各废旧金属收购点收购不明废旧容器,如发现有出售的,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治安部门进行鉴 别,以便得到妥善处置。这个《意见》的制定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
    对于不得收购物品的问题,国家早就通过政策或法规的形式作了明确的答复。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施行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夫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现在这些条文并未失效,仍然是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所有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丝毫的闪失。
    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也为了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希望每一家会员单位务必做到:不要收购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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