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征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意见
2004-10-21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商务部征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意见
 
    日前,商务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办)等各部门,对《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以利于商务部制定新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国旧货行业发展。
  伴随着我国旧货业的快速发展,旧货业立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1998年,原国内贸易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暂行)》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旧货迅速发展的新形势。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取消了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的前置性行政审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后续的管理措施未能跟上,-些地方旧货行业出现了管理的真空。
  商务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在今年3月中国旧货业协会在四川绵阳召开的理事会上,征求了部分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旧货企业的意见,形成了《旧货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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