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谭崇钧副处长专谈物资回收行业征税政策
2005-07-22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财政部税政司谭崇钧副处长
专谈物资回收行业征税政策


    物资回收行业征税政策是对整个循环经济税收支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国家对循环经济的重视和支持还是有一定力度的。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再生沥青混凝土;在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石煤及其他一些废粒等生产的水泥;对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对企业以林区山森林、次小森林综合利用的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的征税政策。同时对利用煤矸石、煤泥和风力生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征税减半的征税政策。当然,对物资回收企业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也实行税收免税政策,同时允许下个环节抵扣10%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个优惠政策。正如刚才王处长介绍的那样,财税部门从1995年开始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征税按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但是后来发现这个政策有漏洞、有问题,我们就进行了调整,但遗憾的是现行政策也同样有漏洞。我国的税收实行的是发票抵扣的办法,这种办法是进项税抵销项税。那么销项税剩余的差额就是应缴税,也就是说有增值就要缴税。进项税所以抵扣是因为上个环节已经缴这税了,下个环切才能找扣。按道理来说,我们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已实行了免税,下个环节是不能抵扣的,因为没有税金,这是从征收原理上来说的。但是为了鼓励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采购废旧物资,解决废旧物资销路问题、市场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了免税并加以抵扣的办法,这应该说是一个很特殊的照顾政策。这一政策对于促进物资回收企业产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同时对税收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挑战,最大的问题是一些物资回收企业和下个环节的企业串通一气,虚开可以抵扣的发票,也就是没有经济业务往来也开发票。现在税务机关实行的“四小票”的管理是有一定作用的,但还是不完善的。我们通过库存的盘查等办法管理,比如“铁本案件”怎么查出来的,我们不是没有管理的手段,但是征管成本确实经较高。以前可能也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精力没有放在这方面。主要在整个征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的管理方面,现在就把精力放在对付“四小票”上,其中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是最主要、引起重视的一个点。这个问题已经引起财税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利用全国税收资源调整数据作了初步分析。2003年调查了全国32万户征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纳税人的财务和税收情况,大概每个企业有200-300个指标,这些企业缴纳的税收占全国的60%;征税占70%;营业税占50%;消费税占90%;所得税占40%。所以这些企业的数据应该说有很好的代表性。为了参加这个会,上周末我跟同事一起加班,从数据库找出了2002年和2003年具有购进废旧物资进行征税抵扣的企业大概有14000个。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对两年都有业务的企业进行了跟踪分析,找出了6000多户企业。从一般情况看,有一半企业的指标是比较正常的,另一半企业的指标出现了令人关注的现象。比如2002年和2003年两年里有3000多户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增长了96%,那么相应地进项税抵扣也就增长96%,同期进项税增长率28%,远远高于整个进项税的增长。也就是说,购进的废旧物资占整个购进原材料比例是上升的。如果这个现象正常是很好的,说明加工企业愿意更多地采购旧物资,这也是我们政策导向所起到的作用。但是两年增长了96%,这个数字是让人有一定怀疑的。同期销项税增长率29%,很多企业出现了进销项倒挂的现象,也就是进项定的多,实现的销项少。这就是说出现了大量的亏损,如果这种亏损能持续几年,那就更让人怀疑了。亏损企业还能维持好多年,这些企业应缴增值税增长了30%多,利润额却下降了86%。按道理来说,增值额增加,增加值增加,相应的利润也应该增加。因为时间原因时间原因没有作进一步分析,但至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对目前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感到有些担忧,针对上述情况,我想讲两个意见。
    第一,对相关协会和企业提出两点希望,一是希望协会能采取措施加强行业的自律,倡导物资回收企业珍惜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不做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在这里我也想介绍一下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对时效规定有不同。所谓时效就是对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时间的限制。刑法对时效的规定主要在87条,有关的刑事犯罪经过以下期限不再追究。比如最高刑期不满5年的,经过5年后不再追诉。但学过征管法后就知道,对偷税、叛税和骗税;税收征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和骗税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制。也就是理论上你发生偷税行为在100年前,还是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的。从这方面看,这把利剑永远悬在你的头上,同时可以看出国家对打击偷税的犯罪行为的力度明显高于其他犯罪行为。虚开抵扣凭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同等定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0多有因此丢了自己的性命。我希望大家能诚实经营,依法纳税,珍惜国家对物资回收企业实施的有关扶持的政策,把政策用足用好,但不要去做违法的事情,也不要把这个政策推向末端。协会应发挥自身优势,倡导和引导整个行业形成一个诚实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二是希望协会能跟财税部门加强沟通,保持联系,及时反映企业呼声。同时希望协会加强对财税政策的研究,加强对国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有关政策的研究,借鉴和及时了解行业在执业政策方面的动态,当好参谋,发挥好析梁作用。
    第二,作为财税部门也确实应该对这项政策进行反思,有必要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已采取措施加强稽查力度,在征管方面严格管理和采取必要措施,逐步推进发票比对措施。下一步对一些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增加一些条件。如果说这些措施能见效的话,这个政策便可以继续下去。如果还是有问题,我们初步考虑可能不一定很成熟。一个方案是对物资回收企业实行免税政策,因为作为循环经济需要国家扶持,但下个环节不允许抵扣。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在抵扣上。另一个方案就是借鉴欧盟的做法,物资回收企业还是免税,下个环节的加工企业要抵扣,你先在购进物资时支付17%的增值税,相当于进口废旧物资一样的做法,从效果上来说跟免税不让抵扣是一样的。因为我国实行增值税的时间比较短,有些企业在购进时有种心理,感到我必须抵扣才觉得划算,实际上他不知道,废旧物资在购进时的成本远远低于其它类型的物资,你在税收上损失17%的抵扣,在价格上找回来了,或者找回的更多。当然有些企业暂时对这方面没有反应过来,既然这样就顺应你的需求,让你交17%的税,然后再抵扣,这也是参考人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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