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可望年内出台
2005-11-01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今年6、7、8三个月,国家连续出台了三个重要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上述三个文件均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列为重点内容和重点工作,为此,国家商务部作为全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联合颁布一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草拟稿已下发各地经贸委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可望年内出台实施。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预示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长期以来,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管理无序的混乱局面即将结束。
    为了使会员企业提前对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有所了解和准备,再将《管理办法》中值得关注的内容摘录如下:
    ——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省级资质认证制度。资质包括注册资本、年废旧物资经营额、经营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和流动资金等要素,资质条件由省级再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质认证分成三类,分别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提出资质认证申请,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对申请的答复时间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执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出具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一类企业资质等级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复核批准。
    ——企业凭资质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业务。
    ——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执证上岗。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省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或授权委托的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城市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原则上大中城市居民社区每1000户—2000户居民、乡镇3000—4000人要设立1个回收网点。实施固定地点、挂牌经营,明码标价,规范服务的统一管理。
    ——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除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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