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业的“忧愁”
2006-03-08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再生资源回收业的“忧愁”
《安徽日报》记者  刘纯友

    编者按:《安徽日报》于2006年元月26日发表此文后,在业内和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中国环境报》和新浪网、新华网、中国联合钢铁网、中国再生资源网、安徽循环经济信息网、财税服务网等数十家网站纷纷转载,我们期待有效的税收政策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每当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税务部门领回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业务人员总是蜂拥而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出的废旧物资发票某种程度上就是效益呀!有了发票才好做业务。”省内一家再生资源企业的负责人说。
    国家税务局、财政部等发布的2001[78]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从经营单位取得的销售发票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但正是这“销售发票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让一些不法经营者钻了空子,虚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从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收取“返利”。一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出现“四不见”现象,即,不见销售方、不见收购资金、不见货物、不见购货方。为此,税务部门2004年出台了整顿方案,每月限额供应再生资源企业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限额供票打击了不法分子,也伤及了整个再生资源行业规范企业的合法经营业务。“看中了许多资源,但因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企业只能眼睁睁地看它们流走。”安徽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本可以直接从产废企业回收一部分可再生资源,但现在只能从一级、二级、三级等流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中拿货,企业几乎没有利润,本身我们这个行业就是微利经营。”
    安徽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属于国内行业龙头,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2.83亿元,仅废钢经营就高达40万吨,成为宝钢、杭钢、沙钢、南钢、马钢等国内钢铁企业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购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每月有1个亿的废旧物资销售额,当前税务部门核定的限额供票数额远不能满足其业务经营的需要。
    “国家正在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发展循环经济,但现行的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制约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壮大。”接受记者采访时,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会长肖幸福也是满脸忧愁。他提醒说,国家监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是必要的,但不能一杆子打一片,不能再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既能有利于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又便于税务部门监管的税收政策。
    记者获悉,国家已注意到当前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的不良影响,财政部正在全国广泛征求调整方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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