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8-17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厅和省环保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我省贯彻执行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当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各级行业协会要尽快同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其重视和支持,以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咨询、培训、指导作用。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授权备案管理工作。
    附:七厅委关于认真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皖商改字〔2007〕477号
关于认真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局、建委、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的重大意义。再生资源回收是缓解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是节约利用资源的有效手段,是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有效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废弃物的回收率,而且将显著降低城市环境负荷,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再生资源回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国家在商务经济领域实施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该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按照管理体制的分工切实做好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商务、发展改革、经委、公安、规划、建设、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职责要求,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认真履行备案登记制度。按照《办法》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做好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凡未进行登记和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办法罚则给予查处。
    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要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商务、发展改革、经委、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要重视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咨询、培训、指导作用,支持协会的正当诉求,听取协会意见和建设,使协会真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上一篇:拍卖公司喜获“双优”
下一篇:政府委托,不应收取保证金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