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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再生资源商业行业自律公约
2004-10-10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江西省再生资源商业行业自律公约

(2004年8月13日江西省再生资源商业行业协会
第一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行业文明诚信建设,维护竞争秩序,促进全省再生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决议,特制定自律公约,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一、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体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法经营,不超范围经营,不搞恶性竞争。
    二、诚信收废,团结协作,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回收再生资源物品不压级压价,不挤占道营业,自觉维护城市文明卫生形象;不准以不正当行为损害会员和同行经营者的利益,加强会员之间经营上的诚信协作与联合,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三、承诺拒收国家明令禁止收购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未报废的物品;赃物和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法规政策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四、积极参与市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全体会员要自觉配合公安、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从回收源头上切断、堵塞盗窃公共设施、恣意销赃的犯罪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查处,协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经营,推进全省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全体会员要积极参加绿色回收网点和集散市场建设,不断开拓再生资源产品加工利用领域,为建立资源节约型和资源环保型经济服务。
    六、加强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全体会员要加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加强业务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学习,规范业务财会流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力求经营管理走向科学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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