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为切实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力政策落实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制定了《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安徽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安徽省家电及家装厨卫消费品“焕新”补贴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各市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推进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消费氛围,提升消费者体验感和获得感;要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政策用好用足。
安徽省商务厅 |
安徽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安徽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
安徽省公安厅 |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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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 环境厅 |
安徽省市场督 管理局 |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
安徽省消防 救援局 |
2024年9月7日
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已按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标准发放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由各市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报废旧车同时购买二手车的,不在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内。
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 “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电子件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市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兑现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9:1的原则共担。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综合各市有关情况,合理确定各市支持资金规模并预拨各市,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
第八条 2025年1月20日前,各市商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清算,报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开展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十条 各市商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车辆尾气检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各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执行,做好政策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各市设立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同时新购燃油乘用车新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按新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价格(不含税)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6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9000元;新车价格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车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5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8000元。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注册登记时须挂新能源汽车号牌。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登记的乘用车在安徽省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安徽省内购买新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地不限)。
第三条 转让旧车、新购车辆的个人消费者须为同一人,且旧车、新车均须为非营运性质。其中,旧车须在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消费者本人名下,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四条 个人消费者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与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通过省服务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号信息,旧车车辆识别代号、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含旧车转让、新车注册)、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转让车辆、新购车辆无先后顺序要求。
第六条 各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各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在系统退回时应同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消费者通过省服务平台查询审核进度。
第七条 各市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兑现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9:1的原则共担。
第九条 2025年1月20日前,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清算,报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不得要求消费者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旧车、购买新车,不得另行设定具有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各市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家电及家装厨卫消费品“焕新”
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各市公告实施之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商户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给予“立购立减”补贴。其中,2 级能效(水效)标准产品,给予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销售价格15%的立减补贴;1 级能效(水效)标准产品,给予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销售价格20%的立减补贴;对没有规定能效(水效)标准产品,给予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销售价格15%的立减补贴。
第二条 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 2000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范围。
家电类产品:2 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冷藏柜)、洗衣机(含洗干一体机)、电视(含激光电视、投影仪)、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含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热水器(含燃气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等 8 类。
家装厨卫(智能家居)类产品:2 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净水机、洗碗机、扫地机器人、空气净化器、淋浴器、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干衣机、智能门锁、智能窗帘、智能晾衣架、智能床、智能床垫等12类。各市可结合实际,合理增加补贴品类。
第四条 鼓励家电及家装厨卫产品销售企业整合生产、售后、回收等上下游资源,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第二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 个人消费者须在省服务平台报名。报名成功后,到参与商户购买家电、家装厨卫等产品,于订单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个人消费者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时,应向商家提供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参与商户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付款凭证和发票、商品信息等)上传至省服务平台。
第八条 县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实施审核,及时向市级申请拨付资金。市级商务、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进行抽查复核,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各市应优化资金拨付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核效率。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合理确定各市补贴资金规模,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如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商户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商户未及时退还的,一经查实,取消商户活动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活动期间,各市商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政策实施环境。
第十二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章 参与商户征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征选有实力、信誉好的商户参与。参与商户和商品清单由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参与商户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从事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销售、在安徽省内具有实体门店的商户。家电及家装厨卫类产品大卖场管理公司(如有上级法人企业,须经其同意)可组织卖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商户统一报名,并承诺对场内参加活动商户相关经营行为负责。
(二)能够提供物流配送、安装调试、保修维护、上门收旧等综合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具备补贴资金垫付能力,愿意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等工作。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能力。
(五)有进销存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按要求提供补贴实施期间相关台账资料。
(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及时上传有关资料,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承诺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能够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规范处置回收的废旧家电、废旧家装厨卫等产品。
(八)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不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不虚标价格、变相涨价,不销售假货、以次充好,不强制捆绑、搭售等,如有上述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九)承诺活动期间按照商务部门要求制作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承诺制作和张贴参与商品标价牌,标明政府补贴优惠等信息;承诺按要求提供活动期间产品销售及以旧换新等有关情况。
(十)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补贴规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电商平台参与活动,推动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参与电商平台应与省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并严格落实电商平台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商务部门与省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县级商务部门与参与商户、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与参与商户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七条 参与商户和电商平台等应按照活动要求规范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各市要严厉打击骗补套补、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活动期间,各市对参与商户及产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不履行相关承诺、服务问题突出、违规处置废旧家电等行为的商户,各市应取消其活动资格,及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并通知省服务平台属地机构。
第十九条 省服务平台、参与商户及电商平台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
第五章 部门职责及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行业监管等。
第二十一条 各市商务部门和省服务平台分别设立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市要统筹处理好“交旧”和“换新”的关系,做好本地区现有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与中央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各市公告实施之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消费者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新车销售价格15%的购置立减补贴、最高补贴500元;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新车销售价格20%的购置立减补贴,最高补贴600元。个人消费者名下登记多辆老旧电动自行车的,每位消费者最多可享受2次补贴。同一新车不得重复补贴。
第二条 个人消费者交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应含有蓄电池,且在省内公安交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含过渡期临时通行标识)。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新购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其所交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应于本细则公布之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四条 参与补贴的新电动自行车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取得CCC证书。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对消费者交回高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给予补贴。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
第二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兑付
第六条 个人消费者在省服务平台端口报名,如实填写旧车车牌号和个人身份信息等。报名信息经与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系统比对成功后(消费者对比对结果如有异议,可带车、牌及相关凭证到登记地专设窗口进行核实),消费者在旧车登记地参与商户交回旧车并购买新车,于订单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第七条 参与补贴政策的个人消费者应当在交回旧车的同时,向商户提供旧车车主居民身份证、旧车登记信息、联系电话等,并与参与商户签订旧车授权注销委托书。参与商户应当场核对旧车信息(车主身份证、车牌号码)与报名信息是否一致,收回旧车号牌(含旧车授权注销委托书;旧车号牌遗失的,车主应出具遗失说明)并统一交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市、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从省服务平台下载已完成以旧换新的电动自行车信息,统一办理旧车注销登记;旧车号牌未收回的要公告号牌作废。
第八条 销售发票须开具给个人消费者(在购买方栏填写个人姓名),列明新车的品牌、政府补贴、旧车折扣等信息。
第九条 参与商户负责将个人消费者旧车及新车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消费者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票、旧车车牌号、旧车与新车的蓄电池类型、新车整车编码、新车电池识别代码、新车合格证、旧车授权注销委托书等)上传省服务平台。
第十条 参与商户应将老旧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整车交售参与活动的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县级商务部门会同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实施审核,及时向市级申请拨付资金。市级商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进行抽查复核,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各市应优化资金拨付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核效率。
第十二条 消费者应当及时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新车登记。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联合设立新车销售、新车上牌、旧车收集和旧车牌注销等“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合理确定各市补贴资金规模,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如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商户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商户未按时退还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活动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活动期间,各市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政策实施环境。
第十六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章 参与商户和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征选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参与回收企业、参与商户和商品清单由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活动期间,对参与回收企业、商户及产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商户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在安徽省内具有实体门店的商户。
(二)具备补贴资金垫付能力,愿意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等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具有完善的进货、销售管理台账;承诺按要求提供补贴实施期间相关台账资料。
(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承诺将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整车(含蓄电池)交售参与本次活动的回收企业。
(七)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及时上传有关资料,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承诺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八)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不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不虚标价格、变相涨价,不销售假货、以次充好,不强制捆绑、搭售等,如有上述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九)承诺活动期间按照商务部门要求制作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制作并张贴参与商品标价牌,标明政府补贴优惠等信息;承诺按要求提供活动期间产品销售及以旧换新有关情况。
(十)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补贴规则,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参与的回收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已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或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二)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手续。
(三)具有与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规模相匹配的人员、设施设备;对拆卸产生的各类产物和固体废弃物应分类贮存,废铅酸蓄电池、废线路板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锂离子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采用实体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等。
(四)与具备废铅酸蓄电池利用资质的企业和锂离子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保老旧蓄电池规范处置。
(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畜电池数量、种类、处理等信息,并做到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来源、去向可查询。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制度健全。
(八)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补贴活动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补贴政策的审计、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电商平台参与活动,推动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参与电商平台应与省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并严格落实电商平台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市商务部门与省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县级商务部门与参与商户、回收企业,参与商户与省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参与商户与回收企业等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十二条 参与商户和回收企业等应按照活动要求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如发现不履行相关承诺、服务问题突出、违规骗取补贴、价格欺诈等行为,各市应及时采取取消活动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及向社会公示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省服务平台、参与商户等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
第五章 部门职责及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以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4〕31号)有关分工,加强工作指导、行业监管等。
第二十五条 省服务平台和各市有关部门分别设立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市商务部门应发挥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发布旧车回收参考价格、开展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培训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以旧换新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